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一)
心肌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1號刑事判決評釋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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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童因腹痛及嘔吐二、三天求診,胃鏡、超音波檢查及抽血檢驗後,血清ALT值180(U/L),在急性肝炎及胃炎憶斷下住院治療仍不幸因心肌炎死亡。從門診至死亡總共17個小時,家屬認為:醫師若無法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且對轉診要求置之不理而提民刑事告訴。病理檢查死因:由病人表現係「腸道病毒致急性心肌炎死亡」。醫事審議委員會:「診療處置時間,並無明顯延誤;然而病人於住院治療後病情未見好轉,僅給予支持性療法,未再給予進一步檢查(包括驗血及X光檢查)追病情探究病因,確實有所不足;又據病人家屬所述,曾要求醫師轉醫而遭拒絕,如確係如此,則不無可議之處,然而就整體而言,本案醫師並無明顯之延誤診療。」民事方面:醫院先簽立協議書(慰問金及奠儀),嗣後經三審確定無過失而不必賠償。刑事方面:一、二審判決有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三次,更三審方無罪定讞。本案特殊之處在民事無過失,刑事仍纏訟15年!似有違法理與「刑事妥速審判法」。(臨床醫學 2013; 71: 59-64)

關鍵詞:

心肌炎(myocarditis)、過失(negligence)、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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