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四)
肺結核-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評釋(4)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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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病人甲因肺結核強制服藥長達6個月,產生搔癢、僵硬、疼痛、食慾不振、精神萎靡等副作用,且聲稱人際關係孤立、名譽權受損等精神上痛苦。要求醫師、醫院、衛生署賠償新臺幣壹元,暨刊登道歉啟事。案例二:丙之父因腸胃不適至A醫院治療,但診為肺結核,強制隔離並以藥物醫治,4個半月後死於B醫院。丙向A醫院/醫師、B醫院/醫師請求連帶賠償共1,900 萬元。依法理:強制隔離之權為地方衛生機關,醫院/醫師受託執行,DOTS計畫執行人員為「委託公務員」,不幸受到感染,應屬「職業疾病」。病人如有用藥傷害或死亡問題,可提藥害救濟,而非濫訴。若認醫師處方或DOTS計畫執行不當,係「行政強制執行爭執」,可以提訴願與行政爭訟,解除強制醫療之行政限制,不應「貶損起訴醫師」。對任意起訴與侮辱醫師者,衛生署似應依刑法第140條規定,一律提起「公然侮辱罪」之反訴。律師/辯護人有義務協助病家認識法律。民事訴訟程序錯誤,民事庭於言詞辯論時,審判長對提起反訴有疑義時,亦應闡明。(臨床醫學 2013; 71: 301-8)

關鍵詞:

結核病、DOTS計畫、藥害救濟、強制隔離、委託公務員、闡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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