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五)
處罰法定-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15號判決評釋(5)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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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因治療肺結核所執行之疫情調查,使隨扈於媒體曝光,衛生局閱報後依傳染病防治法行政懲處醫院、醫師與媒體。「行政罰法」於民國95年2月5日施行,三項重要原則為:處罰法定主義、行政罰明確性原則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本案係因媒體報導而使醫院、醫師、報社全部被依傳染病防治法處以罰鍰。處罰媒體部分,法院以「因業務知悉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乃獨立規定,並未限於是否「從事與醫事人員工作相關或相類之業務知悉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因此處罰媒體有理由。處罰醫師/醫院部分,由於書面通報尚可事後補正,行政處分明顯於法無據,不但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與「行政罰處罰法定主義」,亦有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似應為「無效處分」。醫院/醫師未提訴願與行政爭訟,相當可惜。衛生局違反行政罰處罰法定主義,上級機關似應予糾正,較為妥適。(臨床醫學 2013; 71: 382-8)

關鍵詞:

傳染病防治法、空白刑法、行政罰法、處罰法定主義、明確性原則、一行為不二罰(ne bis in di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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