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六)
氫氟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27號民事判決評釋(6)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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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氟酸為半導體工業常用之強酸,除造成皮膚灼傷外,亦會影響人體電解質之平衡,有立即的生命危害。處理方法與火焰、熱水或一般酸鹼灼傷不同。特別值得臨床醫護人員注意與重視。工作環境之時量平均容許濃度(time-weighted average, TWA)為3ppm。氫氟酸中毒多為職業災害,處理原則可大致區分為工作現場及醫院兩部分。甲為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兼清潔工,於清潔大樓外牆時,化學灼傷雙手。甲先至A醫院急診,依化學灼傷處理。當晚改至B醫院依強酸灼傷之方式處理,並門診追蹤7次。10日後至C醫院,手指壞死截肢。甲申請勞工保險局之職業傷害與殘廢補助給付後,另以侵權行為起訴乙、丙醫師及其醫院,請求400萬元賠償。法院未鑑定因果關係即以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判決甲得請求之金額為:喪失勞動能力損失1,453,407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合計為1,953,407元。本案屬於職業災害,依據罪刑法定主義,不應由醫師負擔刑責。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亦無賠償責任。甲與律師巧妙的利用「認知扭曲」中的「應該聲明」,法院對因果關係又未送鑑定,加上「以結果論罪」,輕率判斷,明顯不符正義原則,令人遺憾。(臨床醫學 2013; 71: 456-64)

關鍵詞:

氫氟酸(hydrogen fluoride)、侵權行為、職業傷害、勞動能力減損、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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