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十) 麻醉後成植物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評釋(10)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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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民國85年12月17日病人進行子宮肌瘤摘除手術麻醉時,會厭軟骨過長,供給純氧五分鐘後,發現供氧困難,麻醉醫師先用三號喉頭鏡片將嘴撐開,插管三次失敗,一邊做心臟按摩,一邊請耳鼻喉醫師氣管切開,緊急插管供氧。然因腦部缺氧過久,導致缺血性腦病變之傷害,嗣後成為植物人。醫事審議委員會:時間上是否太遲,端看在血氧下降後多久執行氣切手術;通知耳鼻喉科醫師做氣切,合乎程序上並無延誤,但從病人的後果來看,時間上是太遲。刑事法院判決:醫師過失傷害,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民事法院判決:賠償金新臺幣2,300萬857元,10年後再追加賠償1050萬1698元。案例2:民國94年4月1日下午3時許牙醫拔智齒時,施行口腔局部麻醉,麻醉後出現頭痛、暈眩症狀,隨即喪失意識,當日下午5時6分將病人送往A綜合醫院急救,再轉院至臺大醫院急救,病人不幸因「椎動脈剝離併腦幹中風暨蜘蛛膜下腔出血」,成為永久性植物人。病人(原告)請求2000萬元賠償。醫事審議委員會:總體而言,被告對於病人看診、施用麻醉藥劑、發覺病人身體發生異常變化、送醫急救等過程,尚未發現有疏失之處。刑事不起訴處分,民事法院:一審判賠新臺幣1162萬6754元。二審改免賠。我國判例指出:「法院依自由心證為證據判斷時,不得違背經驗法則,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案例1鑑定意見「以結果論斷過程」,為個人主觀上之推測,違反經驗法則,法院判決應糾正此一謬誤。追究醫事人員責任,不應用「二分法」,至少要先區分「適任」、「行政」、「健康」、「倫理」、「安全」、「法律」等責任,衛生行政機關方能及早介入調查與改善,而非直接交由法院懲辦醫師。而法官要獲得人民信賴,唯有精準判決。(臨床醫學 2013; 72: 307-14)

關鍵詞:

植物人、醫事審議、過失四原則、相當因果關係、以結果論斷過程、二分法、醫事審查六分法、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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