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十一) 蛇膽中毒-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評釋(11)
葛謹
表格線
甲(67歲)平日身體狀況不錯,於民國87年9月初,購買蛇膽滋補身體。服食蛇膽一星期後,出現黃疸、全身乏力、食慾不振等現象住院治療,情況仍惡化,終因肝、腎衰竭於9月底死亡。甲生前投保二個壽險,再各附加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平安意外傷害險」,保險之受益人分別為甲之子、女二人。但保險公司認為「死亡證明書」係醫院醫師出具,並非「司法相驗」,依醫師法第16條之解釋,甲死亡原因應認定為「病死或自然死」,顯然不是意外,僅願給付壽險,而拒絕給付平安意外傷害險。查:「意外傷害險」保險公司多數習慣規定,指(1)外來、(2)突發、(3)非由疾病所引起的事故。我們醫界要自我警覺,保險爭議(尤其是意外/自殺等傷害事故)易滋生賠償之困擾,製作病歷時,應清晰、詳實、完整。涉及意外保險賠償時,因為「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死亡」在行政法上又含有「司法相驗」之隱喻!醫師/行政人員宜深入探究前因後果,審慎為之,用字遣詞宜再三斟酌。如涉及意外死亡保險給付者,除要避免當保險公司「門神」,更要避免「公親變事主」,行政相驗後反而被敗訴之一方(偽造文書)或行政機關(違反醫師法16條)另行起訴。(臨床醫學 2013; 72: 382-8)

關鍵詞:

魚膽中毒、蛇膽中毒、司法相驗、行政相驗、意外傷害保險、法律反面解釋、隱喻(metaphor)
表格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