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十二) 腎結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評釋(12)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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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中礦物質結晶沈積在腎臟,體積小者如沙粒,大者如高爾夫球(約5cm)。若腎結石直徑達1公分以上,輸尿管可能會被堵塞,引起腰痛、血尿。腎結石成份最常見者為草酸鈣,其他如磷酸銨鎂、尿酸、磷酸鈣以及胱胺酸等。尿路結石病人每年約有7%的復發率,50%的病人10年內會復發。尿路結石迄今仍是泌尿科大宗疾病,腎臟鹿角石(staghorn stone)目前仍是一個挑戰。病人甲患有「右腎臟鹿角結石」,醫院門診四次後安排「經皮腎造?碎石取石術」(PCNL),手術後不幸不斷出血,血壓、體溫偏低而昏迷,會診神經內科醫師,認有腦中風復發之可能,建議腦部電腦斷層檢查,家屬拒絕。甲生命徵象持續不穩定,家屬辦理出院後死亡。醫師於死亡證明書死亡原因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欄記載「腦中風」、先行原因載為高血壓,高血壓之先行原因則為右腎鹿角狀結石。家屬料理完後事後,以醫師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與製作不實「死亡證明書」向檢察署提起告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部分不起訴處分後,檢察官認為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直接死亡原因為「腦中風」、「腦中風」先行原因為高血壓,高血壓之先行原因為右腎鹿角狀結石。因病歷無法證明有高血壓,且鹿角結石不會引起高血壓,醫師涉嫌出具不實死亡證明書,足生損害於家人對後事處理及醫院管理死亡證明書之正確性。偵查後起訴醫師「偽造文書」,法院判處醫師有期徒刑參月。「偽造文書罪」從「行為類型」可區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有形偽造」是指冒用他人名義所做成內容虛偽之文書。「無形偽造」是指以自己名義所做成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所處罰者為「無形偽造」。本案因為未解剖而死因不明,高血壓法院又未依職權調查,令人遺憾。另醫師法第28條之4對醫師出具與事實不符之死亡證明書有行政罰之規定。依特別法(醫師法)優於普通法(刑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醫師法)。因此本案縱使無高血壓,醫師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因為醫師法為特別法,似應優先適用「行政罰」而非「刑罰」。(臨床醫學 2013; 72: 463-72)

關鍵詞:

尿路結石、腎臟鹿角石(staghorn stone)、無形偽造、司法相驗、行政相驗、特別法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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