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十四)
禁反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5號民事裁定評釋(14)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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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之公車司機腦出血昏迷入院,神經外科醫師經通知會診,告知配偶病況相當危險,並於準備手術時因家屬拒絕手術後死亡。但配偶事後以告知有瑕疵分別提出刑事與民事訴訟。民事法院認為:「病程紀錄單影本並未明確記載醫師最後如何充分說明,亦未詳細記載配偶已充分了解全部資訊後,始改變立即開刀之決定,則據此無從認為配偶已充分了解神經外科醫師所說明之內容,故應認為家屬對於該項不開刀之決定,係在不了解摘除腦血腫手術之重要性時所作成,其認知顯有重大錯誤。此外神經外科醫師亦未舉證證明已充分告知開刀之必要性、及不開刀之危險性,從而應認為配偶就不開刀之決定有瑕疵,因此神經外科醫師未立即施行開刀手術,即有過失,不因家屬於形式上同意不開刀而免責,自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賠641萬元。」法院不但增加法律所無之「改變決定詳細記載責任」,亦明顯否定「誠實信用原則」,對禁反言原則視而不見,法官心證理由,令人費解。(臨床醫學 2014; 73: 145-52)

關鍵詞:

禁反言(estoppel)、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後座司機(back-seat driver)、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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