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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10月,甲經營之小吃部店內小米露等物陸續被偷六次以上,向村長及鄰居表示:「準備下毒毒殺小偷!」乙陸續至該小吃店冰箱內竊取小米露共約10瓶,並曾陸續飲用該小米露。乙被警查獲後,丙與朋友丁清理廢棄車子時,丁發現一瓶小米露,帶回其與戊之邵族組合屋住處冰箱放置,10月19日下午庚至該處找尋夫(戊),看見屋內冰箱內放置一瓶小米露,遂取出開封飲用,喝完小米露一杯後,感覺頭痛、頭暈,遂先行回家。庚回家隨即因口吐白沫、全身癱瘓,轉送醫院急救,仍於90年10月28日因「農藥中毒氨基甲酸鹽(carbamate)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檢察官司法相驗時,扣得小米露一瓶,並於甲住處扣得「百滅寧農藥」(permethrin)一瓶,遂認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嫌,提起公訴。家屬同時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臺幣1695萬3197元。惟二種農藥明顯不同,法醫師死因亦與臨床所見不一,關鍵物證未檢驗,法醫師又更改死因,經過高等法院更二審,最後仍判決甲無罪。(臨床醫學 2014; 73: 307-13) | |
關鍵詞: |
氨基甲酸鹽(carbamate)、小米露、農藥中毒、無罪推定、舉證責任、刑事妥速審判法(The Criminal Speedy Trial 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