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17) 正當行為: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8 號民事裁定評析(17)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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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消防隊員甲駕駛救護車轉診病人至鄰市醫院,沿路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闖越紅燈時,撞擊未避讓之小客車右側,致小客車未繫安全帶之駕駛乙受傷成植物人。甲肇事後,主動向到場警員陳明其為肇事者。案經乙之女代行告訴,經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甲。刑事法院判決:乙對車禍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斟酌甲過失程度、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甲(消防隊員)仍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肆月。民事法院判決:交通事故甲與乙應各負一比一之過失責任。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得請求消防局賠償之金額為707 萬2062 元。依過失相抵之規定,得請求消防局賠償之金額,應減半為353 萬6031 元。本文認為:臺灣之刑事過失定義過於主觀,加上從路權關係與近年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修正,甲有優先行車路權,應屬正當行為,似不應受刑事處罰。(臨床醫學 2014; 73: 382-90)

關鍵詞:

正當行為、路權(right of way)、與有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侵權行為(tort)、損害賠償、經驗法則、霍夫曼計算式(Hoffmannschen Methode)、認知扭曲( cognitive distortion)、結果偏誤(outcome b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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