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20)
心肌梗塞: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119 號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957 號刑事判決評析
葛 謹
表格線
「醫療民法」和「醫療刑法」應有別於「(一般)民法」和「(一般)刑法」的特殊立論基點,臺灣一些法律學者只把「民法」和「刑法」套用到「醫療案件」,就把醫療案件與交通意外等同論罪,這是不對的!因為「醫療行為」是對一個已先行啟動的「病變因果進程」進行「攔截」的行為。而此「攔截性」的基本特徵,卻被臺灣多數法律研究者所忽略達半世紀,根本無認識「醫療刑法」基本特徵,令人遺憾與難過。本文舉二「心肌梗塞」案例,說明法學教授提醒醫界面對醫療糾紛,一定要學會的五句話。盼望鑑定醫師牢記:我國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除「醫療糾紛六分法」、「過失四原則」與「醫療常規是浮動的概念,並非法律」外,也要注意「假設性問題」、「誘導詰問」與「以結果論斷過程」,避免醫醫相害;更盼望臺灣法界能落實「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嚴格證明法則」、「罪刑法定主義」與「一律注意義務」,避免不問因果關係,一律以刑罰追究醫師。(臨床醫學 2014; 74: 135-43)

關鍵詞:

心肌梗塞、罪證有疑利於被告、醫療糾紛六分法、過失四原則、醫療常規、罪刑法定主義、誘導詰問
表格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