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21)雷射起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 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刑事判決評析
葛 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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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問結果,不問是非」的人身攻擊手法,因為失之偏頗,除打擊醫界士氣之外,也容易消磨醫師救人的熱情。病患甲出生時為嚴重早產兒,有「癲癇症及運動發展遲緩」,因聲門下狹窄與肉芽腫,2000 年4 月安排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聲門區域肉芽腫。麻醉科醫師以為先實施支氣管鏡手術,再作雷射手術,麻醉前後計15 分鐘,提供濃度95-100% 之氧氣。耳鼻喉科醫師進行雷射手術時,不幸發生氣爆,醫師立即搶救並為必要措施,仍造成病童呼吸道火焰傷,左側顏面、左耳、左耳後皮膚、頭皮及頸部火焰傷佔體表面積9%。因為協調不成,所有參與手術之住院醫師,麻醉護士,刷手護士,流動護士共8 人,全部被甲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 提起「業務過失重傷罪」之自訴,歷經二審方得直。過去臺灣醫療糾紛常常用刑罰、行政罰、民事求償三者並進,若加上健保罰扣,就是一事四罰。醫事管理過度嚴格。好人並不保證不會犯罪,但行善做好事卻因結果難符病家期待,就可能要受刑事調查與審判。世界罕見,如此殘酷的行醫環境更是遠遠落後中國大陸。若醫界不思盡速改善,醫界如何得了。報告此一罕見醫療糾紛自訴案例,期盼醫界早日自立自強。(臨床醫學 2014; 74: 211-9)

關鍵詞:

雷射、一事四罰、自訴、反訴(counterclaim)、罪刑法定(no penalty without a law)、史學家謬誤(historian's fall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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