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24)愛滋病與工作權:最高行政法院97 年度裁字第5375 號裁定
葛 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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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1 年美國發現首例愛滋病,至今已超過33 年。甲醫師於院內例行體檢,發現患有愛滋病後,醫院副院長轉告:院長已令甲即日起停診,當日原有同仁已約定由甲進行之手術,同仁亦以臨時有事取消。甲認為個人隱私權益受損,分別提出刑事、民事與行政訴訟。醫療行為包括檢查與治療,病人拒絕醫囑與檢查,會喪失互信,重傷「醫病關係」,日後病人所衍生之傷亡,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且病人拒絕醫囑與檢查,除非「病情危急」,醫師/ 醫院自然依法亦得拒絕醫療,不可不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 條,主管機關疏未考慮保護醫護人員受汙染針刺傷之特殊職業傷害情形,應該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醫護工作人員精神與宗旨,盡速加以修正。醫師感染愛滋病後,醫療工作可否限制?如何限制?皆值得深入討論。(臨床醫學 2014; 74: 473-84)

關鍵詞:

愛滋病(AIDS)、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傳染病通報、拒絕檢查、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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