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26) RU-486: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7588 號刑事判決評析
葛 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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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486 與黃體素結合度是體內黃體素的五倍,因而使體內黃體素無法作用,胚胎無法成功著床,達到流產的目的。1990 年法國,1991 年英國開始使用;臺灣於2000 年有條件開放進口,但列為四級管制藥品,限由婦產科專科醫師使用。甲為 婦產科專科醫師,民國97 年2 月6 日為未滿16 歲之未婚懷孕女子乙,收取新臺幣5,200 元診療費,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就開立RU486 口服藥物,並成功流產。事後經警察局報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時,甲雖請乙之母於97 年9月11 日「補簽同意書」,並與家長達成民事和解。然檢察官仍認為:甲對乙之人工流產,為墮胎行為,提起公訴。法院判刑7 月,因無宣告緩刑而入獄服刑。然而,依據法院判例與法律,墮胎罪之胎與人工流產之胎都是以「胎兒」(fetus) 為要件,依據胚胎學,胎兒成型,短則需時為9 周,長則為12 周( 已有胎盤)。RU-486 使用期限為7 周,既然胎兒尚未成形,嚴格而言,僅屬於胚胎(embryo) 之階段,因此RU-486 使用似乎為「避孕」,而非「人工流產」或「墮胎」,因此本案適用墮胎罪否?值得更深入討論。(臨床醫學 2015; 75: 169-74)

關鍵詞:

RU-486、黃體素、管制藥品、Gillick 行為能力(Gillick competence)、Fraser 準則、胚胎(embryo)、胎兒(fetus)、人工流產、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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