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28) 葉克膜: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訴字第11 號刑事判決評析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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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克膜氧合器(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是醫療急救設備,有靜脈-靜脈型(V-V 型) 與靜脈- 動脈(V-A 型) 兩種。臺灣於1994 年引進使用,能多爭取一點醫療時間,不能治療疾病本身,並非救命仙丹或特效藥。 經過:甲有冠狀動脈狹窄,不穩定型心絞痛,接受心導管檢查結果:心臟冠狀動脈左主幹遠端、左前降之開口端及左迴旋支遠端,均有超過90% 之嚴重狹窄。A 醫院乙醫師施行「心導管手術」時,甲突發左迴旋支灌流不良、心肌梗塞及心因性休克,乙除立即施以心肺復甦術、藥物( 約10 分鐘) 等救助,又以電話撥打B 醫院心臟外科醫師,帶領葉克膜團隊抵A 醫院順利完成葉克膜置放,再完成心臟左迴旋裝置支架,但甲血流不順,於同日下午轉送B 醫院接續完成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惟甲因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乙醫師。一審判決:無罪。依據醫事審議意見:「在同一醫院內,如無隨時可提供心臟外科團隊或葉克膜設備之支援,或在20 分鐘內無可供轉診之醫院,即貿然執行此高風險性之心導管介入治療,難謂合理,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對病人之處置,恐有疏失。」二審遂改判:有罪。二審判決深受醫事審議影響,完全忽略「按其情節」之法定要求,過於主觀,也違反經驗法則,令人遺憾。(臨床醫學 2015; 75: 320-5)

關鍵詞:

葉克膜(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 ECMO)、冠狀動脈狹窄、心絞痛、心導管、醫事審議、職權調查、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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