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事法律專欄: 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31) SARS-臺灣高等法院94 年度矚上訴字第74 號刑事判決評析
葛謹
表格線
2002 年11 月初在中國大陸廣東順德出現非典型肺炎,死亡率高達7-15%。世界衛生組織於2003 年3 月15 日公布「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名稱,感染特點為發生瀰漫性肺炎及呼吸衰竭,因較過去所知之病毒、細菌引起的非典型肺炎嚴重,因此命名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2003 年4 月16 日正式命名致病冠狀病毒為SARS 病毒。因為SARS 病毒是新病毒,大眾皆無抗體,其傳播能力、毒性、致病力均比一般的呼吸道病毒強,感染者會發生發燒、咳嗽、肺纖維化,甚至引發呼吸衰竭而導致死亡。世界衛生組織統計資料,2002 年11 月1 日至2003 年7 月31 日間,全球共發現8,096 例SARS可能病例,其中774 例死亡,主要集中於中國、香港、臺灣、加拿大及新加坡等國家。本文簡述某醫院與SARS 搏鬥之司法判決,促請思考:臺灣歷經和平、仁濟醫院封院,華昌國宅封街,臺大醫院與高雄長庚醫院也相繼封閉急診室與病房,有些媒體追根究底,認為:「若干醫院有意隱匿疫情,讓臺灣各大醫院成了SARS 的最大感染源」,此種單一理由的論述與評論是否正確?而封院的決策與決定爭議,更是未來醫務管理討論的好題材。(臨床醫學 2015; 76: 42-9)

關鍵詞: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非典型肺炎(atypical pneumonia)、院內感染、廢弛職務、集中隔離、空白刑法、罪刑法定
表格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