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34)輻射與石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 年度勞訴字第159 號民事判決(34)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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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核」、「廢核」、「非核家園」口號拉鋸中,我們從輻射與石綿職業疾病的民事判決中,誠實面對輻射與石綿污染的問題。甲( 民國36 年生) 於25 歲時任職電力公司,28 歲開始在第一核能發電廠擔任核能儀器技術員,30 歲開始配戴輻射劑量配章,接受體外輻射暴露監測,31歲轉至新建第二核能發電廠服務,擔任電子儀器裝修員至39 歲調離核能反應爐廠房,60 歲屆齡辦理退休離職後主張:(1) 輻射職業疾病,(2) 石綿粉塵,(3) 無任何防備;請求公司給付656萬3,372元。法院經審酌,依「相當因果關係說」,「職業災害」必須業務和勞工的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即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判決殘廢補償部分:126 萬3372 元;侵權損害賠償因請求權消滅而不必賠償。(臨床醫學 2016; 77: 113-25)

關鍵詞:

輻射、石綿、相當因果關係、職業災害、殘廢補償、侵權、請求權消滅、鄰避症候群(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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