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從病人自主權論積極安樂死
劉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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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十餘年前的植物人王曉民女士事件為濫觴,到最近前知名體育主播爭取積極安樂死的人權,安樂死的議題引起社會廣泛的注意與討論,由於價值觀之差異,某些爭點始終爭執不休,一直難以達成共識。隨著臺灣人民的平均餘命增加,使人口老化伴隨而來的慢性疾病罹患比例亦逐漸上升,殘障、失能、長期臥床等難以解決的病痛亦有增無減,人們大都希望在到達人生終點的那一刻,能夠走得安詳平靜。我國於民國89年立法公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後,歷經三次小幅度的修正,並在相隔十餘年的民國104年底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在消極安樂死廣被接受且合法化之後,積極安樂死終將成為必須嚴肅面對的問題。積極安樂死是對罹患難以治癒疾患之末期病人,在符合患者意志及人性尊嚴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作為,直接導致其生命之縮短,以便從疾病的痛苦中解脫。由人性尊嚴這個憲法的前提要件可以導出自主權的概念,本文從病人自主權的觀點,探討積極安樂死合法化之可能性,並主張在公權力之介入下,踐行一定之法律程序後,開放積極安樂死,不僅落實病人自主權,並且可以避免濫用之弊端。(臨床醫學 2018; 82: 681-7)

關鍵詞:

病人自主權(patient autonomy)、安樂死(euthanasia)、生命權(right to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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