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簡介
劉雅安 張曉婷 林明慧 陳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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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並保障其善終權益,我國於民國105年01月06日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並於民國108年01月06日正式施行,保障病人有知情的權利,並對於醫師提供的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的權利,而意願人亦可經由醫療機構提供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與專業醫療團隊諮商後,建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事先表明當處於特定臨床條件(含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時,意願人希望接受或拒絕如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照護及善終相關意願,以期落實病人醫療自主及善終的權利。(臨床醫學 2020; 86: 598-600)

關鍵詞:

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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