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何需要倫理審查?
郭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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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是將科學研究成果,轉化成臨床醫學的關鍵步驟。過去發生過許多違反社會大多數人價值觀的研究倫理事件。世界醫學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公布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的主要精神在於自主(autonomy)及有益(beneficence)。自主是指受試驗者,是在被充分告知相關訊息後,自由決定要參加試驗的。有益是指試驗的目的,是可能對受試驗者有好處的。受試驗者參加試驗後,並不會犧牲其權益,仍會受到已證明有效的最佳照顧。美國的貝蒙原則是尊重個人(respect for persons),行善(beneficence)和公正(justice)。「尊重個人」原則提醒我們應將受試者視為自主的個體來對待,而不能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行善」原則提醒我們要盡量減少傷害,增加可獲得的利益。由「公正」原則要求我們應公平待人。研究設計對每個受試者的風險和利益應一視同仁。但這些倫理原則會互相衝突,我們應該就事論事,權衡後決定什麼是合乎所有倫理原則的決定。研究人員由於希望研究成功,有完成研究的壓力,且缺乏這方面的訓練,因此需設置人體試驗委員會,做合宜的風險利益評估,由人體試驗委員會中,各種背景委員的協助,以共同合作達到保護受試者的目的。(臨床醫學 2007; 59: 226-30)

關鍵詞:

研究倫理( researchethics ) 、人體試驗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w committee ) 、貝蒙報告(Belmontreport ) 、風險利益評估( risk benefit analysis)、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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