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師應知道的醫療法律常識: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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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係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只有「末期病人」方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適用。「末期病人」之判斷為:「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所謂「近期內」為時多久,法無明文,建議依民法第1條:「依醫界習慣」為之。因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之「同意書」與「意願書」效力有別,同意書係由病人家屬所簽,意願書則由末期病人本人、「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再經兩位見證人簽字。兩者在執行效力上,唯一重要之差別為:末期病人本人之「意願書」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而由家屬所簽「同意書」不可移除已施行之心肺復甦術。若不慎移除已施行之心肺復甦術(如:移除人工呼吸器),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10條處以行政罰(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臨床醫學 2009; 63: 40-3)

關鍵詞:

末期病人(terminal ill patient)、安寧緩和醫療(palliative medicine)、臨終關懷(hosp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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