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師應知道的醫療法律知識-植物人狀態與腦死
葛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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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植物人狀態之病人,處於既非昏迷,也非復原之無知覺之清醒狀況,1994年美國醫界聯合工作小組之共識為:雖然有自發性睜眼的動作,眼球可以轉動,甚至追視目標,但是無法認知並做出正確的反應,病人可能會呻吟或尖叫,但並無言語能力,對疼痛及外界的聲音,有反射性反應,但無法和外界進行有意義的溝通,病人也可以出現咀嚼或磨牙的聲音,以及偶爾出現的臉部或肢體的反射性動作(如對疼痛刺激的肢體縮回及皺眉頭),並有大小便失禁的情形,惟腦幹機能尚未喪失,依據民法,仍享有人之權利能力。依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英、美、法三國之經驗,所謂「植物人」應可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我國腦死判定特點有二:(一)腦死定義是根據「腦幹死」作為診斷標準,與「全腦死」的標準不同;(二)腦死僅適用於病患或家屬「同意器官捐贈」時。且「深度昏迷」指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情況,是判定腦死之一個先決與必要條件。(臨床醫學 2009; 63: 292-7)

關鍵詞:

永久植物人狀態(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腦死(brain death)、深度昏迷(deep c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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