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持續性電氣痙攣治療
蔡孟岳、李文貴、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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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之精神科疾病為慢性病而且會重複發作,故在急性期治療成功症狀解除後,治療者通常為了維持臨床療效及防止症狀復發而會繼續治療。在一個成功的電氣痙攣治療(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ECT)療程後,通常還是以藥物繼續治療,但是以前已有藥物治療失敗記錄之個案,如用藥物繼續治療,效果多不佳。所以在急性期後繼續ECT不失為一個替代方式。持續性電氣痙攣治療(continuation ECT, C-ECT)係持續使用ECT以維持臨床症狀改善以及減少復發的可能性。有一些最近之研究報告支持C-ECT在急性期ECT療程後繼續治療上之地位。 C-ECT的適應症包括在急性期適合作ECT的相同疾病,如重鬱症、雙極性疾患、分裂情感性疾患、藥物治療無效之精神分裂症等等。C-ECT之長度至少需要和預期自然病程長度相當,對於更嚴重的再發性病患可以加長其療程,因個別病人需求而定,並須以最低可能之頻率進行治療以預防再發。C-ECT和急性期作之ECT有大致相同之危險因素,認知功能受的影響較少且時間較短。技術層面上和急性療程之ECT大致相似,但因C-ECT在門診執行而有部分相異之處。相信在更多研究結果發表之後,更能確定C-ECT在急性期ECT後之繼續治療上的地位。(臨床醫學 2001; 47: 174-8)

關鍵詞:

電氣痙攣治療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ECT) 、持續性電氣痙攣治療 (continuation ECT) 、維持性電氣痙攣治療 (maintenance 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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